或被吊销执业证 | 山东祝律师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9月6日,山东省司法厅向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的祝某某律师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鲁司罚告(2017)第01号】。
因涉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山东省司法厅拟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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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司法厅调查,祝某某律师通过实名认证新浪微博“祝**律师18668******”发表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影射社会主义制度,在司法行政机关多次约谈后,拒不改正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
告知书显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且违法情节严重。
去年12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局曾对另一位律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李某某律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案号: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李某某律师作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未经审判长许可多次擅自发言的行为;多次被审判长警告和训诫后仍不听从审判长指挥的行为;不服从法庭决定,对法庭已经释明、决定或作出答复的事项仍反复纠缠的行为;多次言辞攻击法官和合议庭的行为;宣判时大声喧哗、吵闹的行为。李某某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济南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旗帜鲜明地表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既要积极保障律师正当合法的执业权利,也要旗帜鲜明地对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进行惩戒,这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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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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